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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天津市河东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2021年第51号),触及天津市河东区奕昂幼儿园收购的姜。
产品名称:姜(抽样单编号:DC28,购进日期:2021年7月22日),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不合格。
天津市河东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展开核对处置作业。经查询,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以1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2.5公斤姜。上述姜被抽样2.5公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拟定并施行质料操控要求,不得收购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质料。倡议餐饮服务提供者揭露工艺流程,公示食物质料及其来历等信息。”的规则。
鉴于涉案食物质料不是当事人出产的,当事人已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且留有进货凭据。而且涉案食物质料除被抽检公司购买后用于监督抽检外,无剩下食物质料,未用于加工食物运用,未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当事人在本案查询过程中,能够活跃尽力合作执法人员查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物运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则的进货查验等职责,有充沛依据证明其不知道所收购的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并能照实阐明其进货来历的,能够免予处分,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和《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第五十四条“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子查询完结陈说、审阅定见、当事人陈说和申辩定见或许听证陈说等进行审阅查看,依据不一样的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决议:……(二)确有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分景象的,不予行政处分;”的规则,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分。并将此案移送到涉案产品供货方所在地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分。于2021年9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分决议书(津市监东桥不罚〔2021〕21号)。
责令当事人中止运营不符合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载准则。